第八章 规范(标准)的建档及档案管理
第三十二条 凡由教育部(国家语委)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(标准)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。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(标准)的形成过程。主要的归档内容有规范(标准)立项、研制、审定、审批、复审(包括信函、签名、会议现场记录、领导批示等)、发布、出版、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、电子、图片材料。归档材料的种类、份数应齐全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建档工作应责成专人负责。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,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。
第三十四条 建档以规范(标准)为单位,每项一卷,按时间顺序排列、编号,立卷登记。每项规范(标准)卷一式两份:原件卷和复制件卷。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,可归入复制件卷。规范(标准)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,以便查询。
第三十五条 规范(标准)档案应永久保存。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保管,供外单位查阅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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